欧盟的碳边界调整机制标尺工具把一个排放碳的合理价格在生产进入欧盟的碳密集型产品期间,鼓励非欧盟国家的清洁工业生产。欧盟排放量交易制度(排放量交易制度)下的免费配额逐步取消,以支持欧盟工业的脱碳。
通过确认进口到欧盟的某些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嵌入碳排放量已经付出了代价,碳排放管理将确保进口碳价格相当于国内生产的碳价格,并且欧盟的气候目标不会受到损害。该中心的设计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
产品范围:CBAM法规当前覆盖的行业及产品涉及水泥、电力、化肥、氢气、钢铁和铝(法规附件I列出了各类具体产品及对应的欧盟海关编码CN号)。
委员会将在过渡期结束前,即2025年12月31日前,评估将要扩大的CBAM管控行业范围。
CBAM碳关税对涵盖产品申报授权清缴需要注意事项:
根据条例第21条和22条,授权申报商在完成申报后,应对CBAM证书进行清缴,CBAM证书的周度价格由欧洲委员会确定(基于拍卖平台上每周EUETS配额平均收盘价)。与申报程序相似,授权申报商应在自2027年(对2026年进口商品进行申报)起,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CBAM证书的清缴,并保证每季度末CBAM注册系统账户中证书数量不少于该年度已进口商品80%的隐含碳排放量。
CBAM支持“以在他国支付的碳价抵消部分CBAM成本”
CBAM授权申报商可以在CBAM申报中要求减少要交出的CBAM证书的数量,以考虑到在原产国为所申报的隐含碳排放已支付的碳价。仅当已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碳价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减少该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该国可能导致碳价降低的任何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考虑到CBAM对象是出口商品,而碳配额的对象是企业,如需抵消部分碳配额,会涉及到国际通用性问题和“碳会计问题”,国内相关业务还有较大发展空间。同时,相较于欧盟碳价,我国碳价偏低,预计抵消额占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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