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法案将产品适用范围定义为:电力、水泥、化肥、钢铁、铝和氢几个行业相关产品,暂未涵盖此前CBAM修正案中的有机化学品、氨、和聚合物产品(即塑料及其制品)。CBAM法案附件一中价值不超过特定标准的产品、旅客行李中携带的不超过特定价值的产品、以及按规定用于军事活动的产品不属于CBAM适用范围。
CBAM碳关税对实际碳排放量与默认碳排放量类型:
进口商应申报每吨进口产品在出口国的实际碳排放量,申报的数据应经过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而CBAM法案也允许出口国生产商在欧盟CBAM登记处(CBAMRegistry)登记其生产设施,并聘请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其每吨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直接按经认证的数据申报每吨进口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
欧盟委员会将按规定发布出口国每种产品每吨的默认碳排放量。若进口商无法取得经认证的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进口商应按默认碳排放量申报。
过渡期规定
CBAM法案中对于过渡期的相关年限规定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最终确定的过渡期起始日期比CBAM修正案往后推迟了数月,且整体时间短于CBAM修正案提出的四年。
在这不到三年的过渡期内,仅要求进口商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季度报告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应每吨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若无法取得实际碳排放量则按默认碳排放量)、以及进口产品应在出口国支付的碳成本(及返还或其他补偿形式所享受的部分)等信息,无需实际支付碳关税。第一次报告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之前。
【CBAM认证培训辅导】【CBAM碳关税认证咨询】